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1102号
原告:周金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凌建华,建湖县庆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湖县冠华帆布厂。投资人:朱守荣,该厂厂长。
被告:朱守荣,居民。
原告周金生诉被告建湖县冠华帆布厂、朱守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周金生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生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道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严阿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