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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474-2号

唐武忠与刘汉超、袁华阳、程万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武忠,刘汉超,袁华阳,程万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474-2号原告唐武忠,男,生于1962年10月21日,或者,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志琼,女,生于1968年4月5日,或者,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原告唐武忠之妻。委托代理人冯春平,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汉超,男,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峰,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爱华,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华阳,男,生于1982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燕飞,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万春,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武忠与被告刘汉超、袁华阳、程万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武忠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武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6.00元,经院长审批免交。

审 判 长  文 健

人民陪审员  苏武权

人民陪审员  王才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弋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