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474-2号原告唐武忠,男,生于1962年10月21日,或者,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向志琼,女,生于1968年4月5日,或者,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原告唐武忠之妻。委托代理人冯春平,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汉超,男,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峰,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爱华,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华阳,男,生于1982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燕飞,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万春,男,生于1975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武忠与被告刘汉超、袁华阳、程万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武忠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武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6.00元,经院长审批免交。
审 判 长 文 健
人民陪审员 苏武权
人民陪审员 王才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弋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