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39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潘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军,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旅顺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开发区顺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车文娇,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韶华,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薇薇,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辛洪林。一审
被告:大连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经济开发区滨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绪,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旅顺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队、一审被告辛洪林、大连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大连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王 欢
审判员 金秀丽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梦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