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4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被执行人郑徐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007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徐富(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徐富(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徐富(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徐富(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5的存款人民币117835.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景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子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