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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4119号

蒋莉萍与赵博闻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4119号原告蒋莉萍,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裘俊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博闻,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莉萍诉被告赵博闻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莉萍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莉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蒋莉萍负担。

审判员 曹  肖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葛梦婷,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