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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4119号

李学强与赵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学强,赵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4119号原告李学强,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赵寅,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强诉被告赵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李学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强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学强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