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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行初69号

孔祥富、韩帮义等与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富,韩帮义,孔令全,孙昌祖,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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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084行初69号原告孔祥富。原告韩帮义。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令全。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昌祖。原告孔令全。原告孙昌祖。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文星街90-1。法定代表人徐骏,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林,副镇长。委托代理人高贵庆,该镇政法委副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全、孔祥富、孙昌祖、韩帮义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孔令全、孔祥富、孙昌祖、韩帮义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全、孔祥富、孙昌祖、韩帮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孔令全、孔祥富、孙昌祖、韩帮义承担。

审判员  徐玉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严利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