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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146号

粟厚梅、蒋建珉等与蒋秀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粟厚梅,蒋建珉,蒋秀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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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粟厚梅,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兴安县,证件号码452324197812240021。。申请执行人蒋建珉,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兴安县,证件号码452324196507251512。。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蒋秀发,地址兴安县。男47452324196803101519。。粟厚梅、蒋建珉与蒋秀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秀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粟厚梅、蒋建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秀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无被执行人蒋秀发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被执行人蒋秀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粟厚梅、蒋建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秀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粟厚梅、蒋建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   正   胜助理

审判员

代理

审判员李夷平助理

审判员 代理

审 判 员张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尹   冬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