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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279号

韩俊玲与王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俊玲,王磊,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韩俊玲,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韩俊玲申请执行王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王磊、王丽共同偿还原告韩俊玲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2015年10月6日之前的利息1153933.33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46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由于被执行人王磊、王丽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韩俊玲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68377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磊、王丽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8263777.8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闫景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