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315号
原告:刘从友,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大管村。
原告:李国友,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春店乡杨大楼村。
原告:高卫峰,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
原告:张丰乐,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南张楼行政村。上述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夏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夏湖村。
被告:戴振生,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刘家集乡刘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友、李国友、高卫峰、张丰乐诉被告戴振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从友、李国友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高卫峰、张丰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从友、李国友、高卫峰、张丰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友、李国友、高卫峰、张丰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元,由原告刘从友、李国友、高卫峰、张丰乐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管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