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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字第3449号

田京伟与周金山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京伟,周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3449号申请执行人田京伟,女。被执行人周金山,男。申请执行人田京伟与被执行人周金山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4)西民初字第13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周金山偿还原告田京伟相应欠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金山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金山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金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金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鑫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