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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人叶俊伟、黄欢、叶信通、魏雄梁、陈祖德、魏雄森债权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俊伟,黄欢,叶信通,魏雄梁,陈祖德,魏雄森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松溪县。法定代表人刘大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叶俊伟,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黄欢,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信通,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魏雄梁,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陈祖德,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魏雄森,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南平市松溪县民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俊伟、黄欢、叶信通、魏雄梁、陈祖德、魏雄森债权一案过程中,目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予执行扣留、提取,因不能在审限内执结。现又因被执行人的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等可供执行的流动资产。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世彪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君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