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483号
原告:王泽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
被告:杨前兵,男,汉族,1987年11月0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办事处。
被告:冯健芝,男,汉族,1989年0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华诉被告杨前兵、冯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中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