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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497号

汪清县金海汽车维修厂与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清县金海汽车维修厂,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497号原告汪清县金海汽车维修厂。法定代表人赵录芹。委托代理人魏昌玲,系吉林林海律师所律师。被告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原告汪清县金海汽车维修厂诉被告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已于2014年2月8日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法定实质要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清县金海汽车维修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