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3293号原告赵源,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淑芹,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威,上海勤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杨蓓。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席行���,男。2016年4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2016)沪0104民初13293号原告赵源诉被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源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3日,本院已先行收到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被告赵源、被告行睿网络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正式立案案号为(2016)沪0104民初17209号。上述两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徐劳人仲(2016)办字第553号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起诉,依法应当并案审理,因(2016)沪0104民初17209号案件的原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起诉在先,故本院将本案并入(2016)沪0104民初17209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3293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1720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赵永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