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个体户。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豫C×××××号黑色丰田小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滨河路南昌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