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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54号

舒再珍与魏海英、廖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再珍,魏海英,廖绪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舒再珍。被执行人魏海英。被执行人廖绪林。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再珍与魏海英、廖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海英、廖绪林应支付申请人舒再珍借款1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87800元。经查实,被执行人魏海英、廖绪林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舒再珍书面同意终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1281执恢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