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59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新东路10号。代表人徐战,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洁,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静。被告钟亩军。被告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东盟大道929号。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韦静、钟亩军、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元,保全费1097元,合计37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畹婕
代理
审判员 陆淑芸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XX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