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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民初59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韦静、钟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韦静,钟亩军,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59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新东路10号。代表人徐战,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如洁,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静。被告钟亩军。被告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东盟大道929号。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韦静、钟亩军、广西东兴爱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元,保全费1097元,合计37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畹婕

代理

审判员  陆淑芸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XX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