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吴文进,户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谭政,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受理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庞梅生
审 判 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