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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680号

吴文进与谭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文进,谭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吴文进,户籍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谭政,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本院受理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庞梅生

审 判 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王俊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