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2015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在山东省胶州市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2、2016年2月8日,被告人陆某在山东省胶州市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3、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在山东省胶州市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4、2015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陆某在山东省胶州市其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陆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鹿晓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波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