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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51号之一

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乃埕、许文净、方宁、陈新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乃埕,许文净,方宁,陈新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曹晓燕,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乃埕,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许文净,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方宁,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陈新琴,女,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乃埕、许文净、方宁、陈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宁、陈新琴已偿还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名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50000元,其余还款义务尚未到期。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鼎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