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1民初7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金康道***号。负责人张文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张浩,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大明。被告尹婷婷。被告李宝府。被告王书珍。被告张亮亮。被告刘砚双。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被告张大明、尹婷婷、李宝府、王书珍、张亮亮、刘砚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经查,本案被告李宝府、王书珍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电话无人接听,经多方查证仍不能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建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