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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1民初70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张大明、尹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张大明,尹婷婷,李宝府,王书珍,张亮亮,刘砚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1民初7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金康道***号。负责人张文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张浩,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大明。被告尹婷婷。被告李宝府。被告王书珍。被告张亮亮。被告刘砚双。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与被告张大明、尹婷婷、李宝府、王书珍、张亮亮、刘砚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经查,本案被告李宝府、王书珍不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居住,电话无人接听,经多方查证仍不能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3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建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