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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548号

陈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30民初548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万某,农民。

原告陈某与被告万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梁翠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缺少沟通,经常为家务事吵架,被告对我和两个孩子漠不关心,也不给生活费。2015年4月双方为家务事发生矛盾,原告带次女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但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万某没有答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被告的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情况。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2、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曾因感情不和起诉过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2016年5月5日本院对被告母亲任建省的询问笔录,证明原被告长女万紫仪一直在被告处生活。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3月6日生长女万紫仪,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9月13日生次女万紫羽,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4月双方为家务事发生矛盾,原告带次女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8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但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被告不做和好工作,由此可见,原被告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原被告分居后,长女一直随被告生活,次女孩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考虑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离婚后,小孩以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为宜。次女尚幼,一直由原告自己抚养,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应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一部,以给付6000元为宜。原告主张被告持有共同财产汽车一辆和存款50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万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次女万紫羽由原告陈某抚养,长女万紫仪由被告万某抚养,被告万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小孩抚养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翠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