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江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尚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粱广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鑫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书面方式确认在收到本案执行款项100万元后,剩余的款额予以放弃。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从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中支付1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据此,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隆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荣想
审判员 黄海钢
审判员 侯成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班臻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