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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3537号

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与朱吉富、李月红(系被执行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朱吉富,李月红,葛健民,葛航,蒋怀冬,朱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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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3537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法定代表人姚秀全,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吉富,居民。被执行人李月红(系被执行人朱吉富妻子),居民。被执行人葛健民,居民。被执行人葛航,居民。被执行人蒋怀冬,居民。被执行人朱少清(系被执行人蒋怀冬妻子),居民。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与朱吉富、李月红、葛健民、葛航、蒋怀冬、朱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的(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277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朱吉富、李月红、葛健民、葛航、蒋怀冬、朱少清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吉富、李月红、葛健民、葛航、蒋怀冬、朱少清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4494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金融借��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但金融借款合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作出的(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 政执行员 李 想执行员 苏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陆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