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张高升,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孝西村*组。被执行人张树合,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孝东村*组。张高升诉张树合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高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5217.6元、诉讼费15元、执行费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树合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家中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得申请人张高升同意,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洲
审 判 员 屈晓军代
审判员 何汉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唐树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