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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算1号

杨洪、杨洪以与被申请人于琳家庭生活出现矛盾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洪,杨洪以与被申请人于琳家庭生活出现矛盾,于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算1号申请人杨洪,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于琳,女,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杨洪以与被申请人于琳家庭生活出现矛盾,公司无法共同经营且无法协商一致为由,申请对四川宏林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2012年10月9日的《四川宏林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章程》载明: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于琳、杨洪,分别认缴出资额100万元。

本院认为,杨洪作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申请清算,被申请人应为四川宏林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而非公司股东于琳。杨洪以于琳作为被申请人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杨洪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兵

代理

审判员 胡 茜

代理

审判员 徐尔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傅科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