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第24127号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正德里3-2-301号。法定代表人史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川,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奇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奇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荟菁华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岳小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