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825号
原告:梁××,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炜
人民陪审员 李 阳
人民陪审员 苏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奚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