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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825号

梁××诉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825号

原告:梁××,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炜

人民陪审员 李 阳

人民陪审员 苏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奚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