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243号原告李长源,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蔡新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文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集秀路25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海恭,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源与被告厦门市文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长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长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叶林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洪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