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04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法定代表人黄海,行长。被告胡智霞,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38楼。法定代表人庄跃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胡智霞、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林 芳
人民陪审员 洪 心
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