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5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6631-0。负责人孙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吉武,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宋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吉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宋吉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先
人民陪审员 董全增
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