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程烈碧,男,生于1965年2月17日,汉族,住西藏自治区察隅县。申请执行人杨永增,男,生于1981年8月6日,汉族,住高县。本院受理程烈碧申请执行杨永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2592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2016)藏2626民督1号支付令确认被执行人杨永增支付申请执行人程烈碧欠款2247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强
审判员 张晓华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