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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恢144号

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李远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李远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城南郊区工商贸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世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远森,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现住南宁市。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李远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远森应支付申请人广西世彪药业有限公司案款9654元。本院已执行9654元,本案已完全执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22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伟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何相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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