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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初76号

贺坚慧与黄新铧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坚慧,黄新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76号原告贺坚慧,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金村,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家红,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铧,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坚慧诉被告黄新铧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坚慧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坚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贺坚慧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徐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瑶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