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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909号

庄俊辉与节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庄俊辉,节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909号原告庄俊辉,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节明明,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庄俊辉与被告节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庄俊辉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对节明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庄俊辉申请撤回对被告节明明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俊辉撤回对被告节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庄俊辉负担。

审判员  刘存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康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