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909号原告庄俊辉,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节明明,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庄俊辉与被告节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庄俊辉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对节明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庄俊辉申请撤回对被告节明明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俊辉撤回对被告节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庄俊辉负担。
审判员 刘存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康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