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998号原告郑秀梅,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588号。
原告郑秀梅与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秀梅诉称,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分别于2014年5月4日借原告现金5万元,2014年10月23日借原告现金10万元,2015年9月6日借原告现金5万元,并出具内容为“借款,月息2分”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存在大量民间借贷行为,本案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秀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