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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855号之二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董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董成龙,陶国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被执行人董成龙。被执行人陶国瑞。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被告董成龙、陶国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津0116执408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成龙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成龙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