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2473号原告王修柏,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72********,住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京杭村蔡坛组**号。扬州万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运河东路299号宝林家具港石材区C-8008号。法定代表人黄辉章。
原告王修柏诉被告扬州万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柏撤回起诉。
审判员 薛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倪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