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724号原告刘灵,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华、李秋霞,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被告冷承亮,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县城东环路北段西侧,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06064196T。公司代表人姜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桂凤,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灵与被告李超、冷承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灵及委托代理人王华、李秋霞,被告李超、冷承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桂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5日,被告李超驾驶被告冷承亮所有的鲁Q×××××小汽车与原告驾驶的赣D×××××二轮摩托车在吉安××道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吉州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超负全部责任。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吉安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42258元。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院后休息5个月,后续医疗费150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3458元整;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李超驾驶证、被告冷承亮身份证、被告人保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被告主体资格;3、驾驶者、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李超驾驶车辆系被告冷承亮所有;4、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各一份,��明事故经过及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及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5、疾病证明书一份、入院记录二份、X线诊断报告单三份、CT检查报告单一份、牙体检查成像一份、手术记录单一份、出院记录一份、费用清单三份、住院费结算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住院30天及治疗费42258元;6、门诊收费票据2张,证明原告自费门诊检查;7、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1级,出院后休息时间及后续康复费;8、鉴定费发票2张,证明鉴定费1500元;9、工资签领表14张、营业执照一张、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张、劳动合同二张,证明原告有合法的工作及固定工资收入7000元;10、保单一份、保险公司报案单一份,证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1、吉安运金维修站销货清单一张、吉安吉州区闽风进口摩托车配件发票两张,证明原告摩托车受损及维修费1800元;12、结婚证一份,���明易文芳系原告的合法妻子;13、木林森公司证明一份,证明易文芳有合法工作及误工一个月在医院照顾原告的误工费3500元。
被告李超辩称:1、车子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原告的医疗费应由交强险赔付,不足再由商业险赔付;2、我方已垫付医疗费16258.35元,原告应当返还,急诊时候我还支付的2000多元我不主张了;3、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保险公司也垫付10000元;4、我是帮冷承亮开车的司机,是打工的。被告李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冷承亮辩称:同意李超的答辩意见,李超是帮我开车的。被告冷承亮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本案保险责任尚不明确,如属保险范围,非医保、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不承担;2、原告诉请必须依法计算,请法庭依法裁判。被告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条款二份,证明保险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5日,被告李超驾驶被告冷承亮所有的鲁Q×××××小车在吉安××道与原告驾驶赣D×××××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吉安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0天,医疗费42258元。2016年3月9日,吉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原告出院后继续休息5个月(含再次入院20天),后续医疗费15000元(含拆内固定及牙体修复费),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原告是吉州海鲜店粤菜厨师,工资7000元/月。原告住院期间由原告妻子护理,其妻子在吉安木林森电子公司做工,工资3500元/月。
被告李超已垫付医疗费15258元,与被告冷承亮是劳务关系。��Q×××××小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赣D×××××二轮摩托车未进行定损,原告提供的修理费发票为1800元。非医保用药费用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按13%比例扣除,但被告冷承亮不同意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医疗费42258元,有医疗费发票,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住院30天,出院后继续休息5个月,工资7000元/月,误工费为6个月×7000元=42000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原告妻子护理,原告妻子工资3500/月,护理费35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居住情况和治疗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交通费为400元。原告住院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天×30元=90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和住院情况,营养费为30天×15元=450元。鉴定费1500元,有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认定。因赣D×××××二轮摩托车未进��定损,财产损失1800元本院不予认定。后续医疗费15000元,有鉴定意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伤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为减轻双方诉累,节省鉴定时间,且被告冷承亮不参与鉴定,本院酌定非医保用药费用按13%扣减,即非医保用药费用为5493元。综上所述,原告的非医保用药费用5493元,扣除非医保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3115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59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06008元。因鲁Q×××××小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扣除非医保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5900元,合计55900元。因被告李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Q×××××小车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不属交强险范围内的扣除非医保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311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共计99015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共计89015元。因被告李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与被告冷承亮是劳务关系,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非医保用药费用、鉴定费共计6993元由被告冷承亮承担。为减轻双方诉累,被告李超已垫付的医疗费15258元,由原告返还给被告李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赔偿原告刘灵89015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被告冷承亮赔偿原告刘灵6993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原告刘灵返还被告李超15258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9元,由原告刘灵负担69元,被告冷承亮负担2300元。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熊宗华
人民陪审员 宣春华
人民陪审员 蒋俊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阮 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