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民初2521号

陈福英与陈宝财、林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福英,陈宝财,林碧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521号原告陈福英,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宝财,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碧兰,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英与被告陈宝财、林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六元,由原告陈福英负担。

审判员  颜永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方瑞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