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521号原告陈福英,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宝财,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碧兰,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英与被告陈宝财、林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六元,由原告陈福英负担。
审判员 颜永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方瑞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