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4562号原告李京涛,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贤华,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文丰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加友,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申有平,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京涛与被告青岛海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京涛的委托代理人王贤华、被告青岛海林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加友、委托代理人申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京涛诉称,2013年12月原告购买被告预售的慧谷时空商住楼住宅用房一处,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前,但至今没有交接房屋。现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房屋;2、被告赔偿原告迟延交房的违约金2万元。
被告青岛海林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同意立即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被告按照原告预留的通信地址给原告邮寄过交房通知书信函,该信函因地址不详被退回,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原告李京涛与被告青岛海林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平度市人民路60号慧谷时空商住楼1号楼2单元5层503户房产一处,总房价款368341元;2、被告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逾期交房按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5计算,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90天,按原告已交房款日万分之三计算;3、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第7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4、原告预留的住所地为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南京路28号4号楼1单元,预留的证件名称为身份证,联系电话为189××××9807。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4日给付了公共维修基金1392元,于2013年12月17日给付房价款118341元,2013年12月18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平度支行按揭贷款25万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通过中国邮政商业信函给原告邮寄送达入住通知书,该邮件中书写的邮寄地址为平度市城关办事处南京路28号4号楼1单元,2015年6月27日邮政部门以原写地址不详为由,将该邮件退回被告处。退回的邮件一致由被告原样保留,庭审时现场将该邮件拆封,内装给原告李京涛的入住通知书一份,通知原告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入住手续。庭审过程中,经协商,原、被告双方同意于2016年6月1日前交付涉案的房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款凭证及被告提供的邮件封面及入住通知书在案佐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异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期一个月后,因原告没有收到入住通知书,多次到被告处询问,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拖延至今。关于违约的责任问题,双方当事人存在不同的意见。原告主张: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时给被告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号码,被告在邮件的封面上没有按照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中的地址完整填写,系导致邮件被退回的直接原因,邮件被退回,视为未送达,而且,邮件被退回后,被告应当按照原告预留的电话号码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完成房屋交接事宜,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后,一个月的期限内原告多次到被告处问询,被告也已经将交房事宜通知到了原告,但双方因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的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没有及时交房,由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京涛与被告青岛海林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交付房屋所达成的协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给原告邮寄的交房通知书因填写的地址不详细而被邮政部门退回,视为未送达;当邮件被退回后,被告应当依据原告预留的身份证复印件中记载的地址再次邮寄,或者依据原告预留的电话号码及时通知原告办理交房事宜,由于被告的工作出现纰漏,导致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涉案的房屋,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后的一个月内,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询问时,应当知道涉案的房屋已经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却因未及时收到交房通知书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的方式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涉案的房屋迟迟不能交付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原、被告双方首先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交接,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事宜,另行协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据此,本院酌定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被告负担,2015年7月30日以后的违约责任由原告自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违约金数额为552.51元(368341×0.5/10000×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海林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平度市人民路60号慧谷时空商住楼1号楼2单元5层503户的房产交付给原告李京涛(已于2016年6月1日履行完毕)。
二、被告青岛海林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京涛逾期交房违约金552.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青岛海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原告李京涛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美君
人民陪审员 崔美香
人民陪审员 刘焕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胥沛卿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