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民终1659号

门洪念与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门洪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1659号

上诉人(���审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门军国,村委会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门洪念,农民。身份证号。

上诉人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门洪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辛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理人门军国,被上诉人门洪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3年春,上门家村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找到门曰岭和原告,让二人找几个人把村南头河道的石包给打了。二人找了门金路、门洪田、门洪选、门洪好四人,六人前后干了半个多月,将石包打好,六人砌石包的劳动报酬共计为12245元,其中欠原告劳动报酬3180元。2014年10月,门立山又找到门曰岭,让其找几个人盖自来水房、挖管道,门曰岭找到南大赵家村村民赵永东、赵文、赵恒行、赵祝林、赵永环、赵敏、赵永某,上门家村村民门洪念、门曰寿、门洪好、门德福盖自来水房、挖管道。上述人员盖自来水房、挖管道的劳动报酬共计21625元,其中欠原告劳动报酬2300元。原告称上述款项经多次追要,但被告一直未付。2014年腊月,其找到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要求支付劳动报酬,门立山出具欠条一张,标明:村委欠门曰岭等六人2013年5-6月打包工款共12245元,村委欠门曰岭等2014年10-11月盖自来水房、挖管道款共21625元,其中即包含原告起诉的数额。庭审中,被告现任村委会主任门军国称,原告等人打石包一事其知道,当时还到工地去看过。但称打石包一事未经当时村两委研究决定。曾碰到���告等人在上门家村挖自来水管道,当时自来水公司在,不清楚具体是给村里干还是给自来水公司干,工程款谁负责给付也不知道。在门立山交接时,也未将上述欠款进行交接。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足以采信。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村委会找到原告等六人,要求将村南头河道的石包给打了,2014年10月,被告村委会找原告等十二人盖自来水房、挖管道,上述工程均按照被告村委会要求施工并已完工,工程量也经当时经手的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出具欠条认可,故原审法院对原告等十五人具体施工及施工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予以认可。现被告以打石包未经村两委成员同意,不清楚盖自来水房、挖管道是由谁负责给付工程款,交接时未将该欠款进行交接为由而提起抗辩,不能作为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被告拖���原告劳动报酬5480元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判决:被告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付给原告门洪念劳动报酬548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上诉人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称2014年腊月二十九日,找到原村委会主任门立山要求支付劳动报酬,门立山出具欠条一张,但2014年腊月二十九日应是公历2015年2月17日。现任村委会主任门军国是2014年11月28日上任上诉人村委主任。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上诉人出具村委会印章需经两委会研宄决定同意,由上诉人会计出具介绍信,再由上诉人主任签字盖章及当地镇政府分管该村的片��、镇长签字盖章后,上诉人才能盖章。2015年2月17日上诉人从未给被上诉人出具过盖有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欠条。被上诉人庭审中提供的欠条上标明的时间是2014年11月14日,很明显是上诉人上届村委会主任门立山在自己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盖本村印章留作他用。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拖欠其劳动报酬5480元,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欠条一张,但该欠条上仅仅列明拖欠盖自来水房、挖管道工款总额,没有具体列明拖欠具体数额,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拖欠其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仅凭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就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劳动报酬5480元,明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就此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5480元是明显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除原审查明事实外,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蓬莱市村里集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内容是2014年11月14日村委会出具的欠条上加盖的印章并非村里集镇党政办公室所盖,上门家村委会也未出具过该事项的印章使用报告单。被上诉人提供其施工期间的工作量记录的复印件,被上诉人称原件交给上诉人前任村委主任门立山,门立山经过汇总形成2014年11月14日的欠条。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门曰岭等十余人为上诉人施工了自来水房、挖管道等工程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人未能证明已支付施工人员劳动报酬,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可以认定。上诉人原村委主任门立山出具的欠条盖有村委会公章,上诉人主张印章是门立山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的,但上诉��未否定印章的真实性,所以门立山出具欠条是代表上诉人的职务行为,对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欠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欠付数额是5480元,该数额未超出欠条载明的欠款总额,且与被上诉人一起干活的其他人也未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劳动报酬5480元是正确的。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蓬莱市村里集镇上门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燕华

审判员  栾建伟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