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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2370号

朱海根与河南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海根,河南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370号原告朱海根,男,汉族,1949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用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洪涛。被告河南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岳爱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红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牛日华。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根诉被告河南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原告朱海根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根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根撤诉。案件受理费9101元,减半收取4550.5元,由原告朱海根自愿负担。

审判员 房 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翟晨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