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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3477号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元有、洪林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元有,洪林贵,李可梅,易小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477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耿耿,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梅彩霞,系该银行职员。

被告:林元有。

被告:洪林贵。

被告:李可梅。

被告:易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元有、洪林贵、李可梅、易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财产保全费1062元,合计2296.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戴美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