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477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耿耿,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梅彩霞,系该银行职员。
被告:林元有。
被告:洪林贵。
被告:李可梅。
被告:易小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元有、洪林贵、李可梅、易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财产保全费1062元,合计2296.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戴美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