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1453号
原告:张某,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刘生高,广德县杨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男,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承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