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鸿德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李大强,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大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