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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733号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73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有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熊际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