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73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有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熊际人 微信公众号“”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73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有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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