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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2061号

刘某与秦某甲、秦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秦某甲,秦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06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包慧琴,仪征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甲。被告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甲、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杜志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谢月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