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06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包慧琴,仪征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甲。被告秦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甲、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杜志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谢月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