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2230号
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康
委托代理人:张鹏
被告:郭鹏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辰宇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陕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聪聪 搜索“”